2024年6月28日,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银区某车行依法进行检查时,发现该车行内有1辆绿佳牌电动车,标注的技术参数电池标准电压48V,蓄电池型号6-DZF-12,实际车内装配的5块型号6-DZF-20.5电池、电压60V;型号60V20AH、产品执行标准T/TCDZ0001-2019的“澳羽”牌电动车充电器4个;型号72V20AH、产品执行标准为T/TCDZ0001-2019的“澳羽”牌电动车充电器1个;型号YT-60-4、产品技术标准QB/T2947.1-2008的“易捷”牌电动车充电器2个;无执行标准、无厂名、无厂址、无有效期的助力防护帽21顶;型号XK-1、执行标准Q/JG-1-2020、超过有效期的DSK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3顶。
经查,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购进5辆“绿佳”牌电动自行车后,未按该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加装符合标准要求的48V、12Ah电池,而是对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,加装了五块型号为6-DZF-20.5、品牌为“超威长跑者”的电池,致使该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增大。当事人购进7个电动车充电器产品,均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,与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强制执行的GB42296-2022国家标准不符。当事人购进的21顶无厂名、无厂址、无生产日期、无执行标准、无合格证的助力防护帽,购进的3顶品牌为DSK、型号为XK-1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,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/JG-1-2020,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,有效期两年,截至案发时该产品已失效23个月。截至查处时,以上产品均未销售。
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,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擅自改装的“绿佳”牌电动自行车1辆、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7个、没收失效的品牌为DSK电动自行车防护帽3顶、没收无执行标准的助力防护帽21顶,罚款1838元的行政处罚。
2024年6月14日,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,在该幼儿园食堂冰箱冷藏室内发现7盒伊利黄桃果粒部分脱脂风味发酵乳已超过保质期限。
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,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作出没收过期食品,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2024年4月7日,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,会宁县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。2024年4月12日,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,该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,且未放置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标示牌。经查,该公司2024年4月12日当日销售的处方药有“硝酸异山梨酯片、西利、头孢克肟颗粒、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、氢片”等5个品种,处方显示该公司销售的上述5个品种处方为互联网医院,销售处方执业药师审核签名为互联网系统自动生成,为电子签名,实际执业药师未对销售处方药进行审核。另查明,该公司曾因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,于2023年6月5日被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发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要求整改。

该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,违反了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,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。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三)项,参照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》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2024年7月10日,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某电动车店检查时发现,该店内存放组装完整待售的2辆爱玛电动自行车,其随车产品合格证上明确标注蓄电池额定电压48V、类型为铅酸蓄电池,但其车内装配的5块12V串联铅酸蓄电池额定电压达到了60V,不符合GB17761-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的要求。经查,该店2024年7月9日从兰州购进两种型号爱玛电动自行车15辆,为迎合顾客需求擅自将两个型号各1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行改装待售。
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动力装置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。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和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2024年5月21日,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,其销售货架上摆放有2个感应飞行器玩具和20个无人机飞行互动玩具,以上2种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示的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无中文示说明等玩具应标示的内容,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相应证实材料。截至检查时,上述2种玩具未销售,无销售记录。
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儿童玩具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儿童玩具的违法事实。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的规定,对该公司经营场所作出没收三无儿童玩具感应飞行器玩具2个、无人机飞行互动玩具20个,罚款1858元的行政处罚。